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1712发布时间:2014-08-19 14:22:52
萧政办发〔2006〕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萧山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工商萧山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萧山区企业争创驰名、省市著名商标,提高本区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本区注册商标。
第三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萧山分局)主管萧山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做好萧山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萧山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萧山区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萧山区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请,每年认定一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六月三十日。
第七条 申请认定萧山区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一年半;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且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区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八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工作程序,由工商萧山分局制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商萧山分局收到萧山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由工商萧山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认定的商标,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审定结果在15日内由工商萧山分局通知申请人;通过审定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萧山区著名商标的商品为萧山区知名商品。
第十三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在全区范围内受保护。他人以萧山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萧山区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四条 工商萧山分局定期编制萧山区著名商标名录并上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市、省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网。
萧山区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萧山分局应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相应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萧山区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延续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萧山区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萧山区著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萧山分局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撤销萧山区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萧山区著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
(三)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所有人滥用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利用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超越认定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萧山区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萧山区著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为当然的萧山区著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商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著名商标 认定保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