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推进科技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点击数:1878发布时间:2014-08-19 21:21:44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推进科技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推进科技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关于提升城市创新发展动力的要求,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把自主创新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战略,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引领发展”的理念,重点围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端科技资源,推动科工贸结合、产学研一体,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科技创新园建设“253”计划的总体目标为:2013—2017年,通过5年时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的科技创新园,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000家,培育一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实施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2015年,重点在各平台、中心镇以及杭州绕城高速以内的各镇街推进科技创新园建设。全区科技创新园建筑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500家以上。
第二阶段:2016—2017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园建设。新增科技创新园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500家,全区科技创新园总建筑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示范引领,鼓励社会创建。科技创新园采取政府投资、镇街返租、企业创办等多种模式创建。政府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新建或返租形式创建科技创新园,搭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创办科技创新园。
2.合理规划布局,明确产业定位。科技创新园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规划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应与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相符合。综合性科技创新园和功能性科技创新园都要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形成特色,以此集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新建提升结合,自有租赁并存。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鼓励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发展成为科技创新园;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功能区块向科技创新园转型;鼓励以镇街为主体,对闲置的厂房、楼宇进行返租统一招商;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厂房,进行新建或改造创办科技创新园。
4.科学高效运营,规范专业管理。科技创新园建设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运营主体自主投资、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自主招商,引进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运营和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四、科技创新园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1.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标准: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引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0家以上、且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面积达到50%以上。
(2)园内配套较齐全,设施较完善,能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
(3)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4)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园内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2.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具备条件:
(1)在萧登记注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2)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制造类企业研发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40%。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6%(新设立企业满一年后核定)。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和主导制(修)订的标准。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纳税。
五、扶持政策
1.实行用地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平台、镇街自主新建科技创新园,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在符合三规融合,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容积率。
2.明确返租租金补贴。平台、镇街以返租统一招商形式创办的科技创新园,返租期限不低于5年的,区财政予以房租补贴,补助年限为3年,补助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补助资金分段拨付,第一年租金补助款在各平台、镇街与物业所有者签订返租协议且实际交房后拨付,第二年租金补助款在返租房屋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后拨付,第三年租金补助款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面积达到标准后拨付。
3.实行税收贡献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创办的科技创新园,按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创建主体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满500万元奖励10万元,满1000万元奖励20万;年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1000万元增加奖金10万元。
4.开展认定评优奖励。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创新园的命名。
5.落实上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按当年设备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型园区(基地)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给予不高于1∶1的比例配套,上级无补助资金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引进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园和入驻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条件的按区有关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7.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科技创新园。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入园企业的房租补助、纳税奖励、研发补助等,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发展壮大。
(1)房租补助。对入驻企业创办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0.3元/平方米·天,补助期限为3年,每年兑现一次。对入驻平台、镇街创办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政策由平台、镇街自行制订、兑现,并报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纳税奖励。入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产生税收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研发补助。对列入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的,自认定起3年内,按R&D经费年度支出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列入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区财政按上级补助经费的1∶1配套资助。
(4)重点培育。把入园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点对象,在区级科技、技改等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级科技项目。
(5)投融资服务。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等重点为科技创新园内的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园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园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工作。各平台、镇街作为创建科技创新园、培育引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措施保障,认真抓好落实。
2.建立协调机制。平台、镇街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联络员,及时协调解决创建主体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通报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进展,协调处理各类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3.简化认定程序。科技创新园采取先创建后挂牌的方式,由创办主体提出申请,经平台、镇街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企业入驻科技创新园,需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平台、镇街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纳入全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录库。
4.强化考核监管。区委、区政府把科技创新园建设“253”计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平台、镇街(详见附件),列入年度考核的加分指标。各有关平台、镇街要加强科技创新园的日常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招商工作,主动吸纳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落户,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总结。对入园企业建立退出机制,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有关政策;享受有关政策的企业如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5.营造创新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报道科技创新园建设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大力营造政府引领、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园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各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审核,按照就高、补差和不重复奖励原则,“财政自求平衡”区域内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新城、空港新城自行兑现和拨付;其他由区财政统一兑现和拨付,并在财政体制分成中结算。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