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4〕21号
点击数:1756发布时间:2014-08-19 00:00:00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2011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3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审查程序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依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具体要求填报材料,提交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报名培训。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zjaic.gov.cn)、浙江商标网(http://www.zjta.cn/)下载或通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领取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于2014年6月15日前连同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下旬下发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培训提纲,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培训,于7月初前完成并汇总参训企业数上报省局,省属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名参加培训。
(二)企业申报。经辅导培训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程序》第五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表》、《承诺书》附在申请材料册正文前面,其它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注明页码(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电子稿刻录成光盘(其中商标标识要求JPG图片格式,长宽为1.5CM×1.5CM, 申请材料为WORD格式),附在申报材料册末页。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县局审查。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于8月19日前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市局审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条例》、《条件》的规定,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商标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审定后,,将下列材料于2014年9月19日前上报省工商局(书式与电子稿一并报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进行排序,以局行文方式上报“2014年度申报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报告”(书式与电子稿); 2.企业申请表及申报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书式);3.申报商标标识(图片JPG格式,长宽为1.5CM×1.5CM)和企业基本情况(书式与电子稿);4.《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审核汇总表》(附件3)(书式与电子稿)。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
(五)省局审查。省工商局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守法、社会责任等相关内容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与企业承诺不相符的情形,予以退回申请材料。
(六)评审委评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2月底前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员评审工作规则》,组织评审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重点扶持商标。1.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2.浙商回归企业、个转企企业的商标。3.物联网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商标。4.产业集群区行业组织所持有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二)严把审查质量关。各地要按照认定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商标,应当从严把关,严格控制,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企业自报证明材料中涉及商标注册使用年限、近三年经济指标、商标许可使用、是否存在侵权违法案件和其它不良记录等情况要进行重点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注意甄别,严把质量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要切实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条例》和《条件》的要求进行核实或退回等前期处理。对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各地一经发现,应坚决一票否决,不得上报。
由于此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具体程序细、审查要求高、工作量大,请各地注意调配好人员力量,指定专人,把握工作节奏,切实高标准严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中如遇问题和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工商局联系人:商标处张维,联系电话:0571-8976704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2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