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1864发布时间:2015-04-21 09:53:07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三年有效期满(2012年度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2014年度暂缓延续确认的商标可自愿申报延续确认。

       二、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除按要求如实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1)或《2014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5年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表》(附件2)外,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商标所指产品近三年的质检报告;

      3.近三年申报商标持续使用证明材料(以图片或电子版形式举例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物、发票、合同或广告宣传等材料,并标明使用年份);

      4.申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5.有下列变更或更换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1)申请人与原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有变化的;

   (2)申请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有变更、续展情形的;

   (3)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因国际分类发生调整,与原认定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4)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图形文字有改变的。

      6.对申请人企业整体转让,申请人与原认定商标所有人不具有关联性,属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或申请延续商标标识与原认定商标标识已整体改变(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无关联性),或申请延续商品范围、服务项目与原认定商标均不相同的,应按新认定程序提出申请;

      7.企业近三年商标品牌运作简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有数据与实例,文字精练、简明扼要)。其中对2014年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申请人应重点针对2014年被暂缓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已实施的整改措施。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或《2014年度被暂缓延续2015年延续确认申请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zjaic.gov.cn)或浙江商标网(www.zjta.cn)下载),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2015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于2015年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企业的地址跨市迁移的,由迁入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报,并注明由××县(市、区)迁入;迁出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也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条例》规定,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负责统一向当地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局签署意见,连同下列材料

      2015年7月10日前通过OA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电子稿与书式一并报送):

      1.市市场监管局以局行文形式上报2015年度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报告;

      2.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与书式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以市局为单位统一上报);

      3.各市2015年度申报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初审汇总、分类表(附件3-附件6)。

      4.企业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有涉及商标标识、企业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服务、类别变更项目的,各市局按附件7的要求填写上报,同时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

      5.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申报延续确认的,各市局要填报《未申请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情况说明》(附件8)同时上报省工商局。

      义乌市、嘉善县工商局可以参照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工商局。

      四、工作要求

      延续确认工作是对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跟踪、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把审查质量关,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凡在审查中发现明显不符合延续确认规定条件的、或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并核实情况,逐一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建议。对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局将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局审查没有发现而省局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或者市局发现问题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工作中遇到问题和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局联系。省工商局联系人:商标处张维,联系电话:0571-89767041,传真:0571-88385246、8838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