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培训提纲
点击数:1802发布时间:2015-05-22 09:08:17
2015年省著名商标申报培训提纲
201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于5月开始启动。依据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省工商局浙工商标[2008]19号《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与工作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件》或《程序》)和浙工商标[2015]14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精神,今年企业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辅导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条例》基本内容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条例》是1997年4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是全国最早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实施和保护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省份。制定这个条例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推进我省品牌战略的实施和提升;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省内有比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通过认定,进一步提高省内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一个平台和重要抓手。
(二)《条例》重点内容
1、规定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基本条件;
2、规定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的有关程序性要求;
3、规定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4、规定省著名商标不予认定和认定后予以撤销的具体情形;
5、规定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条例》实施执行情况
1997年《条例》发布后,全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伴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而发展,同时,为了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完善、科学,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真正体现这项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省工商局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2003年开始,先后四次修改和完善了《条件》和《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完善、科学、公正。
省工商局作为《条例》的组织实施部门,每年依法组织认定一批省著名商标,截止2014年底,认定和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3492件。《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不仅是对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的推动,更可喜的是对全省整个商标品牌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基本条件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申报省著名商标的主体资格
申报主体:浙江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1、商标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一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名称一致。企业名称变更后,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人名称变更。
自然人申报著名商标,不仅要提供商标所有权属等相关证明资料,还要提供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时提供该商标经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包括许可方(省著名商标申报方)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3年的证据材料。
2、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申请人在同类不同组商品上分别注册多件商标,实际组合使用,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二)申报商标的时效性和合法性
1、时效性:该商标必须核准注册满3年并连续规范使用满3年(2012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其中核准注册满3年是前提性条件,基本条件是连续规范使用满3年,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两种特殊情形商标:
(1)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要求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在2014年10月30日前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
(2)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商标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商标因所有权没有实质性转移,符合连续使用满3年条件即可申报。外部转让是商标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它在时效性上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商标转让前商标转让人已经连续使用商标满3年,转让后受让人必须再使用满1年,也即要求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不少于4年。二是转让前连续使用时间不满3年的,转让后受让人须再连续使用满3年。
2、合法性:申报商标必须合法。
一是申报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是申报商标所有权属清晰、合法,无异议。
(1)申报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2)申报商标是转让的,应当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三是申报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申报的商标必须规范使用。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图形、文字、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四是申报认定的商品(服务)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与商标注册证核定类别与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一致,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不得随意更改商标名称和服务项目。
(三)申报商标所指商品与服务的经济指标要符合《条例》精神
经济指标是指产量、销售额、净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按照《条例》规定,根据《条件》的要求,要求企业近3年内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及出口额及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体不同商品、行业要求有所区别:
1、大宗商品销售额要求连续3年1个亿元(以上)。
2、传统历史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现代服务业、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其中,现代服务业涉及很多具体行业,实际掌握时要按照具体行业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房地产行业应视同大宗商品的标准对待。
3、农产品年销售额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与农产品加工品的界限划分与不同要求:
(1)农产品原则上是指未经加工鲜活农产品(如花卉、苗木、蔬菜、水果、鲜水产、鸡鸭禽蛋等),或者是申报企业自己直接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生产,产品只作简单加工,且产品基本不改变形态。为体现扶持,近年来茶叶、山核桃一直归入农产品标准对待。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申报企业收购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食品,如茶油、大米、黄酒以及海产品加工品等企业;或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为工业品,年销售额应按农副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标准掌握。
对有些确实很难划分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决定。
4、一些特殊性生产企业和特色服务企业,由于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行业的专一性,企业年销售额经济指标未符合《条件》第三条(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但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知名度较高,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领先,符合《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5、今年重点扶持商标:1.重点扶持涉及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现代新兴产业相关商标,促进经济加快转型升级。2.适当放宽条件,支持列入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创新型企业(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种植养殖业骨干企业(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且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良好,并在同行业小微企业中位居前列,其它条件不变。衢州、丽水、舟山三市上述企业的申报条件予以适当倾斜。3.继续支持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浙商回归企业、“个转企”企业的商标。4.支持特色农产品企业商标和特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含)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上(含)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含)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含)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含)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对于年销售额涉及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经济指标,且经济指标计入申报商标的经济指标的,应同时提供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单位)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数据。
对年销售额如果没有达到条件规定的绝对值,可相应参考相关部门行业证明的排名,如果经济指标达到绝对值,企业不需提供行业排名证明。
7、对欠发达地区的衢、丽、舟三市,省局将继续适当给予倾斜。在审查中,按照全省经济指标的基本标准,结合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以及该市申报商标总量等具体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四)申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服务和市场信誉
1、商品质量。申报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达到质量优良、稳定,要求产品高品质。要求申报商品近3年在各类法定抽检中必须合格。抽检包括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统检、定检以及出口商品检验。
评审委办公室对申报商标所指商品抽检不合格,尤其是对食品、婴幼儿用品、药品、保健品、电子产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商品抽检不合格的,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生产的商品依法必须经国家许可或者强制管理而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不予认定。
2、售后服务。
一是建立有比较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如有维修服务站、服务点),有明确的产品维修、更换、退货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是自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
三是消费者投诉率低,无重大质量服务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3、市场信誉。
一是企业诚信度比较高。如企业在创建诚信企业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获得较高信誉等级等。
二是具有较强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1)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2)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重大劳资纠纷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环保纠纷等情况;
(4)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认知程度主要是指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这项指标要综合“品牌宣传、同行业排序、市场覆盖面、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注重商标的广告宣传。一是广告资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二是广告覆盖范围、广告宣传力度、宣传持续时间等。这些都是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重要因素。
2、市场销售覆盖率。申报商标所指的主要商品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对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销售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在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申报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1、商标使用规范。申报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要依法规范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和组合形体。
2、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商标内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
3、重视商标权保护。企业重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司法机关起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商标知识产权。
申请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
(1)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2)销售额、利税连续两年下降严重。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税收问题。审查过程中,要征求国税、地税局意见,只要反馈情况有严重偷漏税违法事实,即取消认定资格;
二是环保问题,环境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企业不按规定排污等严重违反环保法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
三是劳动、安全保障。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不执行劳动安全规定,致使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公共事件,造成不安定因素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核实,不予认定;
四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和浙安监管[2013]37号文件精神,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不予受理和认定。
(4)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5)企业有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6)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系统企业年度信用监管评价在B级(含B级)以下的。
(7)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并正在审理当中的。
三、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程序规定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制作申报材料,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过给付对价高额收取费用,不得以最终行政认定结果作为向申报企业额外收费的依据。各市、县局发现代理机构违规代理和收费的情况,一律不得向上级提交申报材料,并应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核实后一律不予认定。
(一)企业申请
凡在2012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4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符合《条例》和《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依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要求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还应提交下列申报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书面介绍企业概况及商标注册使用维权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文字精练、简明扼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申请人概况和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材料
证明一: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资料证明复印件。
证明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所在地工商局印章
注:要求《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一致。不一致应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变更证明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如商标注册人名义正在办理变更之中,需出具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的材料或者受理通知书。
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四:企业纳税人识别码复印件。
3、商标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的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该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材料。企业印制商标标识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印制商标标识的合同,包括企业汇款、支付支票的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来证明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上述证明应提供显示出年份的有关材料。
二是实际使用商标标识证据材料。应提供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标识的和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片。如商标标识用于商品(服务)、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说明书、发票、标牌、名片、名信片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门店招牌、财务账册、合同及其它业务都可以认为是实际使用。
4、商标品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据材料
宣传方式除了申请表中列出的几种项目(展销会、户外、电视、报刊、网络、电台等)外,还包括各种节目的植入式广告,电视节目、栏目的挂名赞助广告等
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每年每一地区主要媒体的广告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承揽合同。主要媒体广告宣传书面证据材料与申报表格的填报内容要相对应。
5、证明商标知名度证据材料。
第一,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认定的数额标准,但属于省内同行领先的,必须提供同行业证明材料;如果经济指标已达到认定要求,同行业排名可以不提供。
第二,近三年申报商标、申请人市场信用信誉获奖证据材料。突出省级或省级以上信誉和获奖情况。
如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提供近3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复印件,如驰名商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名牌产品、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发明专利证书、中华老字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等证明。(填报选择重要的十项)
第三,商品每年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专营专卖网点分布情况。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供每年每个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正规发票复印件,或者是双方购销合同、采购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6、证明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的证据材料。
第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年销售额、净利润,要求出具财务报表,一般是指上报当地税务部门的的财务报表。
第二,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如企业有享受减免税收规定,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对于申请认定的商标存在商标许可使用情形的,申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济指标(商品销售额、利税)包含被许可企业指标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被许可企业的资格证明、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证明被许可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等相关材料(被许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外向型企业境外销售经营情况,有商品出口创汇经济指标的,应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主要销售发票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出口创汇证据。
7、申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证据材料。
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申报商标商品近3年内经质监、食品、药品、卫生等执法部门对产品抽检、统检、定检和日常监督中检测结论。
8、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商标使用证明应该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该商标专用权被假冒侵权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9、企业在2012至2014年期间如果有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情形,应当如实提交。
(二)企业申报方法和时间要求
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zjaic.gov.cn)、浙江商标网(http://www.zjta.cn/)下载或通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领取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报表格中的相关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程序》第五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申请表》、《承诺书》附在申请材料册正文前面,其它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注明页码(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电子稿刻录成光盘(其中商标标识要求JPG图片格式,长宽为1.5CM×1.5CM,申请材料为WORD格式),附在申报材料册末页。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经省工商局直接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报。省属企业通过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申报的,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是省属企业。
(三)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诚信是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签署承诺书目的是倡导企业讲诚信。所有企业在申报省著名商标时,均应填写《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写、申报的材料内容数据等真实、准确、有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书要有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凡是经核实材料不实、缺报漏填的,将按照“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处理。
(四)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受理和初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凡在预审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商标,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于8月15日前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按照《条例》、《条件》的规定,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商标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审定后,对商标进行排序,并连同附件材料(浙工商标[2015]14号文件为准)以局行文方式上报“2015年度申报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报告”(书式与电子稿)于2015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工商局(书式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各市上报数控制在上一年数量范围内,列入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企业申报名额不另行增加。具体数额如下:杭州、宁波、温州各5个,绍兴、金华、台州各4个,嘉兴、湖州、丽水各2个,衢州、舟山各1个。
义乌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工商局。
各市、县(区)局要按照认定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商标,必须把住关口。对企业自报证明材料中涉及商标注册使用年限、商标许可使用、是否存在侵权违法案件和其它不良记录等情况要进行重点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注意甄别,严把质量关。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要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条例》和《条件》的要求进行核实或退回等前期处理。对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各地一经发现,应坚决一票否决,不得上报。
(五)评审与认定
1、省局审查。省工商局对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守法、社会责任等相关内容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报评审委委员评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与企业承诺不相符的情形,予以退回申请材料,不予补报。
2、评审委评审。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规则》的规定,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协会、专业协会组成评审委负责评审省著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2月底前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员评审工作规则》,组织评审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四、省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与保护
(一)省著名商标的使用
1、省著名商标认定后,企业可以在包装装潢、广告上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条例21条)。
2、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依法申请在企业名称前冠省名(条例22条),也就是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样。
(二)省著名商标的保护(条例第18、19、20条)
1、第十八条至二十条主要精神,是对省著名商标的特殊的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对国家商标立法的一个细化和补充,类似于参照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而制定的。
2、第十八条至二十条,从范围和领域上,主要是禁止和限制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上与省著名商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省著名商标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
但这个保护是有条件的,一是使用后会与省著名商标产生某种联系和联想,会引起公众误认误购。二是商标具有显著性或独创性。越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就越能得到保护。如果商标名称是个通用名称,就不能限制他人的正当使用。
(三)省著名商标的管理
1、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规定进行延续申请认定。对因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第四条中的规定,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局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
对撤销的省著名商标企业,原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在包装或产品上不得出现“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2、各市局要对省著名商标加强跟踪管理。发现省著名商标有假冒或侵权问题、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等问题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或者事后发现申报弄虚作假,不符合认定条件;企业严重亏损或已被兼并、转产和破产的,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以维护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的严肃性。
省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201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