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昊”、“银川”商标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标字(2003)第15号

点击数:1037发布时间:2003-02-12 00: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使用“昊”、“银川”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宁工商商广字〔2002〕235)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的“昊”、“银川”商标,是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597582号和第117232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我局认为:

    一、1998年12月6日,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以文件形式授权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公司)使用“昊”、“银川”注册商标,但未报我局商标局备案;同时,中卫公司作为商标被许可人,未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注其名称和商品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中卫公司使用“昊”、“银川”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问题,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应通过有关民事法律程序解决。